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認定和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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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430S00/2022-01015625 -
文號:湘商外經〔2020〕3號 -
統一登記號:HNPR-2021-18001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
信息時效期:2026-07-20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
認定和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各“走出去”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湖南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建設,商務廳、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湖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認定和年度考核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認定和年度考核辦法》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0年4月29日
湖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
認定和年度考核辦法
建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以下簡稱“境外園區”)是對接“一帶一路”的重要平臺,是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通過在重點國家、重點地區建設由湖南企業主導的境外園區,推動我省企業大規模走出去,對有序開展我省與相關國家的產能合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構建跨境產業鏈具有積極作用。為大力推進我省境外園區建設,促進境外園區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園區是指由湖南企業主導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較為完善、主導產業明確、具有集聚和輻射效應的工業園、商貿物流園、農業產業園(不含種植、養殖)、資源開發園區等各類產業園區。湖南企業主導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湖南企業直接投資的境外園區,占有園區股權50%以上(不含50%);另一種是經雙方省級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門簽署正式園區合作協議,冠名中包含湖南元素,由湖南企業負責園區規劃、招商及運營管理的境外園區。
第二條 境外園區的建設運營應在東道國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進行。我省企業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國際通行方式進行園區的建設或運營。如多家中資控股企業共同在境外投資建設一個境外園區,須先在境內組建一家實施企業,并以該實施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建設或運營境外園區。
第三條 境外園區應有利于我省裝備制造、工程機械、礦業、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建材、農林牧漁等優勢產業和傳統產業到境外集群式發展,優化省內產業結構;有利于資源開發利用,提高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有利于開展技術合作,提升技術創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貿物流網絡,拓展貿易發展空間;有利于促進所在國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確認考核是指根據規定要求對境外園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確認條件進行的認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據要求對境外園區年度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的評審(具體要求見附件)。
二、確認考核
第五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有良好的投資機遇和投資政策。所在國與我省的經貿合作基礎較好,前景廣闊。
(二) 境外園區項目在境內完成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在東道國獲得當地政府的認可和批復,完成相關登記注冊手續。
(三) 境外園區選址布局科學合理,應根據不同類型園區特點,選擇在東道國交通便利、物流發達、資源豐富、產業配套完善、市場潛力大、對周邊市場輻射效果好的地區進行建設。
(四) 境外園區開發土地可通過購買、合作或租賃的方式獲得,相關法律手續齊全,產業定位明確,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實施詳細規劃,并根據所在國規定獲批。
(五)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已滿足產業發展基本需要(境外園區內設施建設可采用新建、收購等方式投資),已有一定規模和入區企業(指在境外園區內投資注冊并已開展生產經營的獨立法人)。
(六) 已成立專門的境外園區管理機構,為入區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和服務。
(七) 符合附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涉及重組、股權變更,以及建設用地變化等重大事項,須事先向商務廳報備,并按照相關要求定期上報境外園區建設進展情況。
第七條 園區確認考核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對于三次申請未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將不再予以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八條 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 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參照境外園區詳細規劃及相關標準,對境外園區內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進行實地評估;
(二) 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核實資金來源及實際完成投資情況,核查境外園區建設和發展相關費用;
(三) 招商引資情況。核實實際入區企業數量、實際完成投資額、完成產值、建設運營等情況;
(四) 對雙邊經貿關系的影響。境外園區對于引導和帶動我省企業“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發展平臺、增加所在國就業和稅收、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實現互利共贏所發揮的作用。
第九條 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如果連續三年未申請或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考核程序
第十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境外園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以材料審核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并向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實施企業下達批復,境外園區通過確認考核后一年,方可申請年度考核。通過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園區以及入區湘籍企業(本辦法所稱湘籍企業指在湖南省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在境外投資的控股企業),方可申請湖南省針對境外園區的相關補貼。
第十一條 由境外園區實施企業提出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市屬企業通過市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容的截止時間根據具體通知確定。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及附件要求,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確認考核的決定。
五、罰則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境外園區,將不予確認或終止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編造虛假報告、隱匿重大問題、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終止委托,并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附件
境外園區主要類型及確認考核、年度考核的
具體要求
一、重點支持的境外園區主要類型
(一)以軌道交通、工程機械、輕工、電子、建材、化工、生物醫藥、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等為主導產業的加工制造型園區;
(二)以礦產、森林等資源開發、加工和綜合利用等為主導的資源利用型園區;
(三)圍繞商品展示、運輸、倉儲、集散、配送、信息處理、流通加工等功能設立的商貿物流型園區;
(四)圍繞谷物和經濟作物的開發、加工、收購、倉儲等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型園區。
(五)其他類型。鼓勵企業自主決策,根據自身優勢和所在國實際情況,進行以高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發、生產為主導的技術創新型、科技產業型以及文化創意產業型等其他類型境外園區建設的探索和嘗試。
二、境外園區確認考核要求
境外園區確認考核在滿足境外園區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加工制造型園區
1.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區內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6000萬人民幣;
3.已有4家以上投產的入區企業(含自建廠房企業和租賃廠房企業,下同),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業,至少1家是符合園區規劃主導產業方向、有較強帶動能力的龍頭企業;入區的湘籍控股企業的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人民幣。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1.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資源區域面積);
2. 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已獲得的資源儲備量應能滿足園區持續穩定開發和利用;
3. 已完成區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8000萬人民幣;
4. 已有2家以上資源加工利用型生產企業入區投產,其中至少1家湘籍企業;入區的湘籍控股企業的投資總額超過4000萬人民幣。
(三)農產品加工型園區
1. 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有穩定的收購或銷售渠道,可獲得的農業資源應能滿足園區可持續開發、加工和貿易;
2. 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0.6平方公里(不含種植、養殖區面積),其中主園區面積不低于0.4平方公里;
3. 已規劃配套建設農產品倉儲或冷鏈設施,已完成區內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產品倉儲或冷鏈設施投資3000萬人民幣;
4. 吸引農產品加工生產企業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業,入區的湘籍控股企業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人民幣。
(四)商貿物流型園區
1. 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供商品展覽展示、洽談、交易區域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區內水、電、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能夠滿足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要求的倉儲、數據網絡、信息平臺等軟硬件設施投資4000萬人民幣;
3. 園區要有效掌控商貿物流供應鏈,物流強度不低于100萬噸/(平方公里.年)或園區每年貿易額不低于6億人民幣;
4. 區內實際經營的貿易型企業不少于50家,其中湘籍企業不少于15家。
三、境外園區年度考核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園區
1. 年度完成境外園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于2000萬人民幣;
2. 年度新增符合主導產業的入區企業2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1000萬人民幣。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1. 年度完成境外園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于3000萬人民幣;
2. 與資源加工利用相關的年度入區企業1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1000萬人民幣。
(三)商貿物流型園區
1. 物流強度不低于100萬噸/(k㎡.年),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10萬噸/(k㎡.年)或年度貿易額不低于6億人民幣,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6000萬人民幣;
2. 商品展覽展示中心商戶入駐率不低于50%。
(四)農產品加工型園區
1. 年度完成境外園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
2. 與農業加工利用相關的年度入區企業1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500萬人民幣。
湖南省商務廳辦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