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培育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各“走出去”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湖南對外投資合作重點項目建設,提高對外投資合作發展水平和層次,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湖南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培育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附件:《湖南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培育項目認定辦法(試行)》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培育項目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倡議和我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發展戰略,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對外投資合作,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助力省內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商務部等19部門關于促進對外承包工程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合發〔2019〕27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發〔2018〕13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培育項目”(以下簡稱培育項目)是指由在湖南省內注冊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的企業所開展的對外直接投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等。
第三條 培育項目的認定工作,由省商務廳與省財政廳會同各有關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開展,堅持自愿申報與政府引導相結合。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培育項目的申報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湖南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不含以金融股權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2、注冊時間3年以上,正常運營且征信良好;如申報主體是為了運作境外項目新成立的平臺公司,則須由實際出資的母公司做擔保并且母公司符合申報條件。
3、近3年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財務狀況良好,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其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申報主體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
5、申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申報主體應事先取得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同意(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資格的相關文件。
6、按照文件規定,及時向商務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和項目進展情況。
第五條 申請認定培育項目的企業,根據業務類別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外投資項目
1、綠地投資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并購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300萬美元,其中農業項目金額可適當降低,但不能低于上述金額的50%。
2、屬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國家戰略和我省發展需求,至少滿足以下六個方面中的一條:
(1)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對非經貿合作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2)有利于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
(3)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項目,特別是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的項目。
(4)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項目。
(5)農業領域的投資合作項目。
(6)境外經貿合作園區類的投資項目(含入園項目)。
3、投資主體應該進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論證,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項目論證材料和實施方案。
4、境外投資項目應與投資主體的主營業務基本一致,能夠充分發揮投資主體的比較優勢。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金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其中設計咨詢類工程項目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
2、符合對外承包工程高質量發展的需求,至少滿足以下四條中的一條:
(1)屬于設計咨詢類工程承包項目且能有效帶動省內工程企業參與后續工程施工。
(2)屬于投建營一體化的工程項目。
(3)能夠有效推動對外承包工程與制造業“走出去”、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等其他對外投資合作有機結合、相互促進。
(4)屬于抱團出海項目。
3、項目應該進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論證,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項目論證材料和推進方案。
4、項目風險可控,資金來源應該可信、可靠。
(三)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1、項目預計年外派我省勞務人員不低于100人。
2、符合對外勞務合作高質量發展方向。
3、有利于推動我省對外勞務合作精準扶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的培育項目原則上應是湖南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庫中的入庫項目。符合本辦法項目的實施主體企業可通過“湘企出海+”綜合服務平臺在線向所在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在系統中上傳相關資料,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加蓋公章統一行文報省商務廳。省屬企業和中央在湘企業直接通過“湘企出海+”綜合服務平臺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由省商務廳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組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初審,聯合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定。
第八條 省商務廳對經審定后的確定名單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通過本辦法認定的培育項目可以由省開放型經濟和流通產業發展專項給予適當前期費用支持。各市州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出臺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條 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培育項目重點聯系制度,加強業務指導,提供金融支持,及時協調解決其對外投資合作業務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通過資料報送、臺賬查閱、實地考察等方式不定期開展培育項目的事中事后督查和服務工作,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取消項目申報主體企業五年的申報資格并視情況追求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4月28日試行。
湖南省商務廳辦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發